資料保護附錄
客戶已與簽訂類似性質及目的之主合約 (以下簡稱主合約) G-P。 簽署此類主協議可能涉及個人資料的處理。 客戶和 G-P (合稱“當事人”)同意本資料保護增補合約(“DPA”)規定了其在主協議下 G-P,就處理和保護由客戶提供的服務相關個人資料方面所負的義務,且各方同意受本 DPA 的約束。 本 DPA 補充主合約中之條款及條件,並納入其中。 若本 DPA 與雙方就本協議所載問題達成的任何其他協議發生衝突,應以本 DPA 為準。 若客戶已簽訂與 生效之資料保護增補合約 G-P,則該合約應優先於本 DPA,且本 DPA 不具任何效力或作用,除非客戶與 另有書面約定 G-P。
鑒於:
- 當向客戶 G-P 提供記錄僱主 (EOR) 服務時, G-P 將承擔法律僱主為客戶(“專業”)選擇聘用的任何個人擔任的角色。
- 就該等專業人士的個人資料而言, G-P 為僱傭關係過程中的控制者。
- 就標的客戶基於自身目的所蒐集及使用之專業人士個人資料,標的客戶亦為具獨立隱私權義務之控制者。
- 提供名義雇主服務時,在 G-P 和客戶之間交換專業人士的個人資料,應受獨立的控制者與控制者的關係 約束,且應適用下文第 2 條中定義的控制者與控制者術語。
- G-P 也透過 G-P的平台 (“GPP”) 提供各種軟體做為服務產品, G-P 讓客戶得以透過平台管理與這些專業人員的關係。
- 提供客戶 GPP 存取權, G-P 即表示客戶指定之 GPP 授權使用者上傳之帳戶相關資料的處理者,以及依以下第 3 節所定義之 控制者對處理者條款,應適用。
G-P 且客戶已同意下列事項:
1. 定義
1.1.此處未定義之 名詞,其定義與主合約相同。 本 DPA 中的下列詞彙含義如下:
1.2. “授權使用者 係指客戶允許之個人,得包括客戶之員工及/或承攬人,依據主合約之簽訂,代表客戶存取及使用 GPP 。
1.3. “客戶資料係指任何由客戶 G-P 代表客戶移轉、處理或儲存,供客戶使用 GPP 之授權使用者或可識別自然人相關個人資料。
1.4. “資料保護 法律係指本合約當事人所受之任何資料保護和隱私權法律,且適用於所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GDPR、英國 GDPR、瑞士資料保護法律、美國隱私權法律 (包括州和聯邦法律) 和 巴西 LGPD。
1.5. “GDPR” 指通用資料保護條例 (EU) 第 2016/679 條。
1.6. “GPP 係指 G-P之專屬軟體,包括但不限於軟體、行動版本、其中所含之任何軟體,以及透過使用 G-P之專屬軟體或第三方服務而取得之任何資料,包括其更新、升級、平台即服務,以及文件。
1.7. “EEA 是指 歐洲經濟區。
1.8. “LGPD 指巴西第 13.709 號法律,即可能修訂、取代或替換的個人資料保護總則。
1.9. “Master Agreemen t” 係指客戶之間就提供服務所簽訂 G-P 之協議。
1.10. “隱私權政策”是指不時更新的 G-P隱私權政策,可在 https://www.globalization-partners.com/privacy-policy/
1.11. 專業人員的資料 是指 專業人員 G-P 在為客戶提供名義雇主服務過程中處理的個人資料。
1.12. “限制傳輸” 是指將個人資料傳輸到歐洲經濟區、英國、瑞士或巴西以外的國家,而不受適用資料保護法的充分性決定 約束,因此需要適用資料保護法的適當保護措施 。
1.13. 服務係指由 依主合約提供予 G-P 客戶之服務,其中可能包括名義雇主服務及 GPP 之存取及使用。
1.14. "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 or "SCCs" mean (i) where the GDPR applies, the 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 annexed to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21/914 of 4 2021 年 6 月 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 for the transfer of personal data to third countries pursuant to Regulation (EU) 2016/67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vailable at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21D0914&from=EN ("EU SCCs"); (ii) where the UK GDPR applies, the applicable standard data protection clauses adopted pursuant to Article 46(2)(c), or (d) where the UK GDPR means the International Data Transfer Addendum (“UK Addendum”) to the EU 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 issued by the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 under s.119A(1) of the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 as such UK Addendum may be revised under Section 18 therein ("UK SCCs"); (iii) where the Swiss Data Protection Laws apply, the applicable standard data protection clauses issued, approved or recognized by the Swiss Federal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 and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 (the "Swiss SCCs); where the Brazilian LGPD applies, the applicable 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 attached to Resolution CD/ANPD No. 19/2024 promulgated by the Brazilian National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 (“ANPD”), as they may be amended from time to time (“Brazil SCCs”).
1.15. “瑞士資料保護法 (FADP) 平均值 (i) 瑞士聯邦資料保護法 (日期為 1992 年 6 月 19 日, 截至 3 月 1 日, 2019) (FDPA);(ii) 聯邦資料保護法 條例 (FODP);以及 (iii) 依據、依據、取代或接續而制定的任何國家資料保護法,以及取代或更新任何上述內容的任何法規。
1.16. “英國附錄“ 指英國資訊專員發佈的歐盟標準合約條款的英國國際資料傳輸附錄。
1.17. “英國資料保護法是指 根據英國歐盟(戒斷)法案 2019 第 3 條("英國 GDPR")和資料保護法 2018 (統稱 "英國資料保護法")而儲存為英國法律的 GDPR。
1.18. “美國隱私法是指與個人資料處理相關的美國 (US) 州法律、命令、法規和監管指導,包括但不限於:(a) CCPA;(b) Virginia 的消費者資料保護法;(c) Colorado 隱私權法;(d) Connecticut 的資料隱私和線上監控法;(e) Utah 消費者隱私法;以及 (f) 所有類似的州法律
1.19. "控制者"資料主體"、"個人資料"、"個人資訊" "資料外洩"、"處理者"、"處理/處理"、"限制傳輸"、"服務供應商" 和/或任何其他類似術語和概念應具有資料保護法所定義的含義。
2. 個人資料的控制
2.1.雙方 的角色。在作為獨立控制者 G-P 運作 的情況下,在處理個人資料時 G-P 應遵守其資料保護法下的控制者義務,並應按照 的 G-P隱私權政策所述處理個人資料 https://www.globalization-partners.com/privacy-policy/。 作為控制者處理個人資料時,客戶應遵守其資料保護法下的義務。 在任何情況下,雙方均不會根據本 DPA 作為聯合控制者處理個人資料。
2.2. 責任與確認。 各方可根據本數據保護協議處理有關 專業人士數據 的個人資料,作為獨立數據控制者。 雙方同意遵守其各自義務,並公平合法地處理任何個人資料,以符合本 DPA 及適用於該方個人資料處理作業的所有資料保護法律。 各當事人應確保其個人資料之處理,僅限於由 GPP 提供, G-P 且基於合法處理之法律依據。 雙方將協助彼此遵守資料保護法規定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在發生資料外洩時互相協助、回應資料主體和/或監管機構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