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 的名義雇主 (EOR) 模式讓您的公司能夠透過我們的全球實體基礎設施,在幾分鐘內開始招募人才。 G-P 與職業雇主組織 (PEO) 不同,它讓您的公司能夠擴展您的全球足跡,而無需實體設定和管理的麻煩。
我們的全球僱傭產品,包括 G-P EOR Prime™ 和 G-P EOR Core™,由業界最大的人力資源和法律專家團隊提供支援。 我們處理日益複雜的合規全球擴張,因此您可以專注於未來的機會。
作為全球名義雇主專家,我們管理薪資發放、僱傭合約最佳實踐、法定和市場規範福利、員工開支以及遣散費和解僱。 知道有一群聘僱專家團隊協助處理聘僱的每個員工,您就會安心。 G-P 可讓您快速輕鬆地駕馭全球 180 多個國家中最聰明人才的人才。
在丹麥聘僱員工
在丹麥,大多數的 聘僱條款和工作條件 是由勞動市場各方之間的協議決定,而非法定法規。 丹麥的法定勞動和就業規則很少,而確實存在的規則通常是歐盟立法的結果。 丹麥約 70% 的勞動力是工會的成員。
由於勞動力市場的重要作用,集體談判協議 (CBA) 是丹麥就業法的主要因素。 CBA 與工會和員工代表在許多產業中非常常見,丹麥的大多數勞動力都由 CBA 負責。 因此,聘僱條件受到 CBA 的廣泛監管,例如工作時間、最低薪資、通知期等。
丹麥聘僱合約
雖然不需要書面聘僱合約,但最佳做法是制定一份強大的聘僱合約,其中詳述員工的薪酬、福利、終止聘僱要求和其他聘僱條款與條件。 在法律上,員工有權在聘僱開始後 1 個月內,以書面接收特定聘僱條款與條件。 丹麥的聘書和聘僱合約應一律以丹麥克朗而非其他貨幣說明薪資和任何薪酬金額。
丹麥的工作時間
在丹麥,每個工作週時間不應超過 48 小時,包括加班時間。 然而,大多數集體談判協議都包含標準工作週的規定,通常工作週數為37-37.5週一至週五。 員工一週內至少必須休息一天;這一天通常為星期日。
加班費通常受 CBA 管轄,對於加班工作的補償並無法定要求。 一些集體談判協議允許員工在收取加班費或用請假抵扣加班費之間做選擇。
丹麥假日
丹麥有 11 個公共假期,包括:
- 新年
- 濯足節
- 耶穌受難日
- 復活節星期一
- 祈禱日
- 耶穌升天節
- 每週日
- 五旬節翌日
- 行憲紀念日
- 聖誕節
- 聖誕節翌日
應注意的是,丹麥國定假日並無立法。 集體談判協議或個人僱傭協議管轄員工是否預期在此類日子工作。 如果員工有權休假,但必須工作,他們應獲得薪資的 100% 獎金。
丹麥假期
丹麥的所有員工均有權享有年假25工作日。 在假日期間領取薪資的員工也有權領取相當於薪資 1% 的假日補給金。 假日補給金必須在五月和八月分期2固定支付,或可以在休假時同時支付。
如果員工已受雇一小段時間,將授予每月的休假2.08天數。 該員工仍有權申請最多 5 週年假,但不會支付任何薪資。
自 起2020 年 9 月 1 日,假期年份為 9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後續假期期間延長 至12 月 31 日同年。 應計期和扣除期將同時進行。 換句話說,員工將在可以休假的同一年累計休假,並且可以在休假產生之前獲得 帶薪休假。 根據工作時間規定,員工每年必須至少休假 20 天(除非有正當理由無法休假)。
除非僱傭合約另有說明,否則未使用的假期,最長可達 20 天,將透過向假期基金支付報酬。
丹麥病假
在聘僱合約中,通常要具體說明員工從雇主處獲得病假給付的時間。 員工有權從僱主獲得相當於至少 30 天病假福利的金額。 這將適用於病假前 8 週內工作了至少 74 小時的員工。
在30缺勤的第一天後,員工有權獲得當地主管機構提供的病假福利,最長可達缺勤22週,若是受薪員工,雇主可以向當地主管機構申請報銷。 在特定情況下,此期間可能會延長。
自治市提供的病假最高限額每年更新。
在病假期間支付員工全額工資並非法律要求。 但是,集體協議和/或個人僱傭合約通常賦予員工在病假的全部或部分期間全薪。
在丹麥的產假/育嬰假
父母在孩子出生時同居的家庭通常有權在出生後享有24週的產假/父母福利。
產假可按以下方式申請:
週數 | 休假規則 |
---|---|
4 懷孕假週數 | 母親可以在懷孕假期間獲得產假福利,這些福利可以在預產期前4幾週使用。 |
2 產後休假週數 | 產假必須在子女出生後休,且不得轉讓。 |
8 出生週數* | 當產後休假的最初2幾週結束時,母親有8更長的產假週數。 休假必須在孩子出生後的前10幾週內進行。 如果母親根據與僱主的協議恢復兼職工作,則可以延長休假。 |
9 週休假 | 產假的9週數不得轉讓給另一位父母。 除非母親因特殊情況而無法休假,否則休假必須在孩子出生後 1 年內進行。 |
5 週休假 | 與 的產假5週數必須在子女出生後 1 年內休完。 但是,9如果孩子符合上述條件,母親可以延長或延遲這些週數,直到孩子達到 歲為止。 |
育嬰假:
週數 | 休假規則 |
---|---|
2 出生時的休假週數 | 未出生的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後第二天或隔天開始的最初2幾週內請假,並享有父母福利。 未出生的父母也可以同意其雇主在前10幾週彈性休假。 如果孩子住院,則適用特殊規則。 如果他們想要兼職恢復工作,也適用特殊規則。 |
9 週休假 | 在產假的最初10幾週後,父母有權享有每個32週的育嬰假。 父母可以分割休假、同時休育嬰假,或延遲部分休假。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可以延後育嬰假的5週數,以便在子女9年滿 歲之前稍晚休養。 此外,雇主和員工可以同意將休假延後 1 到 32 周。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也可以將育嬰假從32數週延長至40數週或數46週。 |
13 週休假* | 有父母福利的休假13週數必須在子女出生後 1 年內休完。 但是,9如果父母滿足上述條件,父母可以延長或推遲這些週數,直到孩子達到 歲為止。 |
丹麥補充優惠
最佳做法是將福利成本的 20% 編列在總薪資之上,以分配雇主的總成本。
獎金
激勵獎金在丹麥愈來愈普遍,甚至在公共部門也愈發常見。 這些額外費用和獎金在僱傭合約中協商。
丹麥的解雇/遣散
相比歐盟的其他國家,丹麥的結束聘用相對簡單。 受薪員工受雇於相同雇主 12 個月,不受不公平解僱。 CBA 通常包含類似條款。
丹麥沒有關於試用期的一般法律,但是,對於受薪員工,可以同意長達 3 個月的試用期。 對於受薪員工,可透過至少提前 2 週通知終止僱傭關係。
通知期通常由受薪員工法案、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或僱傭合約確定。 對於 CBA 涵蓋的員工,通知期因行業和適用的 CBA 而異。 受薪員工若解僱,有權享有以下通知期:
- 在受雇的前 個月,提前 1 6 個月通知
- 3 僱傭 6 個月後發出通知,每在僱主服務3一年增加 1 個月,最多發出 6 個月通知。
根據受薪員工法案,連續受僱於相同雇主達 年12或 17 年之受薪員工,亦有權分別領取 1 或 3 個月薪資的資遣費。
如果員工認為結束聘用不公平,可以向法院提出質疑。
在丹麥繳納稅款
丹麥的所得稅是累進制的,應納所得稅按年計算。
丹麥的所得稅包括勞動力市場稅、市政稅、醫療保健稅和州稅。 此外,還有固定費用的社會保障。只有當員工是丹麥路德教會的會員時,教會 稅才是義務。 勞動市場稅是針對總收入,但在考慮允許扣除額後計算其他所得稅。 總之,邊際稅率不超過 52.07% (2023)。
- 勞動市場稅為總收入的8%。
- 市政稅 按固定稅率根據應稅收入計算,並取決於市政。 費率介於 22.5% 和 27.8% 之間
- 州稅基於累計收入,費率介於 12.09% 和 15% 之間
- 員工部分的社會保險金為1135.80每年丹麥克朗。 雇主部分8,000-10,000每年介於丹麥克朗之間。
丹麥有許多津貼可以抵消納稅人的收入,從而減輕其整體稅務負擔。 最常見的津貼為:
- 個人津貼2023為 丹麥克朗48,000。
- 就業相關津貼,包括工會和失業基金費用、子女撫養費和私人養老金供款,8,000每年總計為丹麥克朗。
- 每天長途前往工作地點的納稅人的交通津貼是根據工作天數和旅行距離計算。 每天旅行的第一24公里不扣除任何費用,也不考慮使用何種交通工具。 納稅人有責任計算此金額,並將其納入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
丹麥的社會安全由員工和僱主供款提供資金。 它為以下國家/地區計劃提供資金,員工年度供款為 DKK,1135.80雇主供款固定費用可能因職業而異。
基金 | 僱主供款(平均) |
---|---|
強制退休金計畫 | 丹麥克朗 2270 |
教育方案 | 丹麥克朗 2780 |
職業傷害 | 丹麥克朗 215-5140 |
退休金融資計畫 | 丹麥克朗 590 |
產假基金 | 丹麥克朗 1150 |
工業傷害保險 | 丹麥克朗 1035-23470 |
在核發 CPR 號碼的公民登記處登記,是丹麥所有居民的法律要求。 CPR 號碼可讓居民從丹麥的醫療保健和社會安全福利中獲益。
為什麼選擇 G-P?
在 G-P,我們透過領先業界的Global Growth Platform™幫助公司釋放各地勞動力的力量。 讓我們處理在世界各地尋找、聘僱、入職和支付團隊成員費用時涉及的複雜和昂貴任務,以快速和保證您的業務需求的全球合規。
請立即聯絡我們 ,瞭解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