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保護附錄
客戶已與訂立具有類似性質和目的(下稱“主協議”)的協議 G-P。 簽立該等主協議可能需要處理個人資料。 客戶及 G-P (又稱為“當事人”)同意,本資料保護附錄(“DPA”)規定了其在處理及安全個人資料方面的責任,而該等個人資料乃與根據主協議 G-P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有關,且雙方同意受本 DPA 約束。 本資料處理協議補充主協議中的條款及條件,並納入其中。 如本資料處理協議與訂約方就本資料處理協議所載事宜達成的任何其他協議發生衝突,概以本資料處理協議為準。 倘若客戶已簽立與 有效的資料保護附錄 G-P,則該協議將優先於本資料處理協議,且本資料處理協議不具任何效力或作用,除非客戶和 另有書面協議 G-P。
而:
- 當向客戶 G-P 提供名義僱主 (EOR) 服務時, G-P 將承擔由客戶選擇的任何個人(“專業”)的法律僱主的角色。
- 就該等專業人士的個人資料而言, G-P 在僱傭關係過程中為控制者。
- 就客戶為自身目的而收集和使用的專業人士個人資料而言,客戶亦是具有獨立私隱義務的控制者。
- 在提供名義僱主服務時,在 G-P 與客戶之間交換專業人士的個人資料屬於獨立的控制者與控制者的關係,而 下文第 2 節中定義的控制者與控制者術語應適用。
- G-P 亦透過 G-P的平台 (GPP) 提供各種軟件作為服務產品,讓客戶 G-P 得以管理與這些專業人士的關係。
- 透過讓客戶存取 GPP, G-P 即客戶指定的 GPP 授權用戶上載至 GPP 的帳戶相關資料的處理 者,且適用下文第 3 條中定義的控制者至處理者條款。
G-P 且客戶同意如下:
1. 定義
1.1.本協議中未定義的 術語具有主協議中所載的含義。 本資料處理協議中的以下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2. “授權用戶 指客戶允許的個人,其中可能包括客戶的員工和/或承包商,根據主協議的簽訂代表客戶存取和使用 GPP 。
1.3. “客戶資料指任何獲授權用戶或可識別自然人有關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等個人資料由客戶 G-P 代表客戶轉移、處理或儲存,以供客戶使用 GPP。
1.4. “資料保護 法律“系指本協議一方受其約束且適用於提供的服務的任何資料保護和私隱法律,包括但不限於 GDPR、英國 GDPR、瑞士資料保護法律、美國私隱法律(包括州和聯邦法律)和 巴西 LGPD。
1.5. “GDPR”系指通用資料保護法規(歐盟) 2016/679。
1.6. “GPP 指 G-P的專有軟件,包括但不限於軟件、流動版本、其中包含的任何軟件,以及透過使用 G-P的專有軟件或第三方服務提供的任何數據,包括其更新、升級、平台即服務以及文件。
1.7. “歐洲經濟區是指 歐洲經濟區。
1.8. “LGPD 指可能修訂、取代或取代的巴西保護個人資料一般法律第 13.709 號。
1.9. “Master Agreemen t”系指客戶之間簽訂的協議, G-P 以及為提供服務而簽訂的協議。
1.10. “私隱政策”系指不時更新的 G-P私隱政策,可在 https://www.globalization-partners.com/privacy-policy/
1.11. “專業資料” 系指 專業人士 G-P 在其向客戶提供名義僱主服務過程中處理的個人資料。
1.12. “限制性傳輸” 系指將個人數據轉移到歐洲經濟區、英國、瑞士或巴西以外的國家,而這些國家不受適用數據保護法的充分性決定 所約束,因此根據適用數據保護法要求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
1.13. “服務”系指主協議項下 G-P 由客户提供的服務,可能包括名義僱主服務以及 GPP 的存取和使用。
1.14. “標準合約條款” 或 “SCC” 系指 (i) 在 GDPR 適用的情況下, 根據歐洲議會及理事會第 (EU) 2016/679 號規例,歐盟委員會實施決議 (EU) 2021/914 4 2021 年 6 月 標準合約條款所附的標準合約條款,將個人資料轉移至第三國; 在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21D0914&from=EN ("EU SCC")提供; (ii) 在英國 GDPR 適用的情況下, 根據第 46(2)(c)條採用的適用標準資料保護條款, 或 (d) 如果英國 GDPR 指資訊專員辦公室根據 2018 號資料保護法案第 119A(1) 條發佈的歐盟標準合約條款的國際資料傳輸附錄(“英國附錄”), 因為英國附錄可根據第 18 節(“英國 SCC”)進行修訂; (iii) 在瑞士 資料保護法律 適用的情況下, 發佈的適用標準資料保護條款, 經瑞士聯邦資料保護局及資訊專員辦公室(瑞士 SCC)批准或認可; 巴西 LGPD 適用的地方 適用的 標準合約條款, 附於巴西國家資料保護局(“ANPD”)頒佈的 19/2024 號決議案CD/ANPD, (巴西 SCC)。
1.15. “瑞士資料保護法律或 “FADP” 系指 (i) 瑞士聯邦資料保護法案(日期: 1992 年 6 月 19 日,截至 3 月 1 日 2019) (“FDPA”);(ii) 聯邦資料保護 條例 (“FODP”);及 (iii) 根據、根據、取代或成功制定的任何國家資料保護法律,以及取代或更新上述任何法律。
1.16. “英國附錄“ 指英國資訊專員發佈的歐盟標準合約條款之英國國際資料傳輸附錄。
1.17. “英國資料保護法律“ 指根據英國歐盟(撤回)法案2019 (“英國 GDPR”)和數據保護法 2018 (統稱 “英國數據保護法律”)第 3 條保存到英國法律中的GDPR。
1.18. “美國私隱法“系指有關處理個人資料的適用美國 (US) 州法律、命令、法規和監管指引,包括但不限於:(a) CCPA;(b) 維珍尼亞州消費者資料保護法;(c) 科羅拉多州私隱法;(d) 康乃狄克州關於資料私隱和網上監控的法案;(e) 猶他州消費者私隱法;及 (f) 所有類似的州法律
1.19. "控制者" "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個人資料" "資料洩露"、"處理者"、"處理/處理"、"限制傳輸"、"服務提供者" 及/或任何其他類似術語和概念應具有資料保護法律中定義的含義。
2. 個人資料的控制
2.1.當事方 角色。以獨立控制者身份 G-P 運作 時,在處理個人資料時 G-P 應遵守其資料保護法律下的控制者義務,並應按照 G-P的私隱政策所述處理個人資料,詳情請參閱 https://www.globalization-partners.com/privacy-policy/。 作為控制者處理個人資料時,客戶應遵守其資料保護法下的義務。 各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以共同控制人的身份根據本資料處理協議處理個人資料。
2.2. 責任及確認。 各方均可根據本資料處理協議處理與 專業人士資料 相關的個人資料,作為獨立資料控制者。 雙方同意遵守其各自的義務,並公平合法地按照本資料處理協議及適用於該方個人資料處理操作的所有資料保護法律處理任何個人資料。 各方應確保其處理個人資料僅限於 GPP 提供的目的, G-P 並基於合法處理的法律依據。 雙方將協助彼此遵守其在資料保護法律下的各自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在發生資料洩露時互相協助,回應資料當事人及/或監管機構的要求。









